一、基本案情
案号:(2021)闽0681民初2738号
2009年3月19日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指示出纳陈雅浈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高*明转账983000元。2011年4月8日高*明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借来人民币1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共...”高*明在落款借款人一栏签名。同日,高*明出具《声明书》,声明“本人高*明因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所以特向—先生借人民币1200000来短期周转...”后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在借条的出借人空白处填写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
庭审中,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被告借款后陆陆续续还款330000元,剩余650000元未还。
另查明,2016年8月4日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漳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
聚*达公司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诉讼中变更为65000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明在规定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
二、法院裁判
本案系漳州R海典当有限公司出借给高*明的借款所引起的纠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性质,非典当纠纷性质。高*明向其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相关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50000元。原告主张向被告讨回借款6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可以准许。被告经龙海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龙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如下:
被告高*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650000元及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法律分析
(一)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共性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典当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共性主要有:
1.在行为实质方面,都是有偿的资金融通行为且历史悠久。
2.在债权保障方面,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3.在债权实现方面,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二)典当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
典当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法律依据不同,除《民法典》之外,典当的规范依据主要是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民间借贷的规范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法律主体不同,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为依法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
3.成立基础不同,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必须有抵押担保或动产作为质押担保,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要有当物,而民间借贷则没有此要求。
4. 权利义务的条件上,典当关系是一种有偿借款,所收取的费用为综合费和利息,而民间借贷可以是无偿的且只能收取利息。
5. 债权凭证不同,除了银行转账凭证之外,典当的债权凭证包括典当合同和当票,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
6.债权期限不同,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民间借贷则无此要求。
7.费用上限不同,典当行的主要收入为综合费,综合费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8.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民间借贷对于担保物的处置则只能通过协议抵债、拍卖或者变卖。
9.行业监管不同,典当行应遵守各地典当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国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民间借贷主要在发生纠纷之后由法院裁判。
10.法律责任不同,典当行违规经营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以行政责任为主;民间借贷违规经营也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以民事责任为主。
(三)思考与启示
除了上述案例之外,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339号】值得典当行业重视。
2012年11月25日,云翔公司与华屹公司签发了金额为1.3亿元的当票。2012年11月2日,云翔公司与华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月综合费率18‰。合同还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交纳利息和综合费按借款余额每日0.3‰计收滞纳金。借款合同签订后,曲连举与云翔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曲连举以其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长安路68号的房产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5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和综合费、滞纳金、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11月19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云翔公司与华屹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并与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发放了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云翔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但其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因此,本案讼争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对于双方约定的综合费和滞纳金属于对借款利息数额的约定。由于云翔公司与华屹公司约定的利息数额过高,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界限,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对于利息数额仍采用综合费及滞纳金的表述存在不妥,应予纠正。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典当从业者而言,不能仅简单地认为具备典当合同、当票就能高枕无忧,典当关系的认定还需要具备交付当物质押、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等实质合同约定及履行内容等实质条件。既便前述手续齐全,也存在典当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认定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
目前,由于《典当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效力级别偏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顶多作为参照,加上典当行业仍处于发展期,社会认知有限,因此裁判者动辄以民间借贷的眼光“透视”典当,并按照民间借贷的规范文件作为断案标尺。因此,当务之急,还是应加强行业研究,推动提升行业规范效力级别,争取出台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对典当行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