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下债款
去世后
债主可以要求父母来偿还吗?
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
发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儿子生前找同学借钱
翁某(化名)是胡某(化名)的母亲
2023年1月
胡某因病去世
他生前曾多次
向大学同学张某(化名)借钱
经调查
2022年3月至10月 ,张某多次通过其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共向胡某账户、翁某账户转账,合计26.9万余元 。
2022年8月 ,张某收到翁某账户转账4.3万元,收到胡某女朋友账户转账3万元。
2022年7月15日 ,胡某借款时向张某发送其母亲翁某的银行卡照片,并嘱咐“你转完跟我说一声”,此后张某根据胡某要求进行转账并发送相应的转账截图。
去世后同学向其母讨债
今年1月胡某去世后
张某以胡某尚欠其借款25万余元为由
向翁某催讨
并提起诉讼要求翁某偿还
借款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中
张某还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冻结翁某名下银行卡两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2年期间存在向与胡某及其母亲翁某转款的事实,但张某与翁某双方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存在争议。
张某主张翁某向其借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
第一,张某仅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实际出借款项,但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其与翁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在事后就借贷事实予以认可,甚至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从未有向翁某催讨借款的证据。
第二,尽管张某有向翁某账户支付部分款项,但结合张某与胡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胡某,胡某也通过其母亲及女友的账户归还了部分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借贷双方应为胡某与张某,张某主张翁某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
法院一审驳回
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上述判决生效后
海沧法院第一时间依职权解除了
对翁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冻结
法官说法
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债务人死亡
其子女父母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务人虽然死亡,但仍应以其遗产偿还遗留的债务。很多人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事实上,“父债”不一定“子偿”。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只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才负有清偿责任,且该责任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 综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