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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追踪头条: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规避高利息,民间借贷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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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合法、明确期限和利率的基础上,一方提供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另一方支付利息或者返还等价物的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财物,借款人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利息或返还等价物。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在保障出借人利益和借款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双方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例如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责任,会通过编造谎言、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达成他们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领域,因为有些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或者贪图高额利息等原因,导致虚假诉讼的现象较为常见。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实际意义。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法院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法院会严格审查涉案的各种事实信息,包括借贷的时间、地点、资金

如果法院确认存在虚假诉讼,除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还会依据相关法律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法院还会将案件移交给相关的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间借贷虚假民事诉讼的判断标准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如果一个民间借贷出借人明显没有能力出借款项,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应该怀疑该出借人是否真的出借了款项。

但是有些出借人可能是从家人或朋友那里借钱再出借,所以法院需要允许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有能力出借款项。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民事审判中,常理是具有事实认定功能的。案件事实不是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常识等重构的结果。

常理在验证案件事实的时候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一个事实假设要经得起检验,必须符合常理和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但是具体如何审查和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审判人员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最终的判决。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其中,债权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债权凭证有很多种类型,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和承诺函等。

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债权凭证,通常会让审判人员认为这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证据通常是书证,诉讼人编造的虚假证据看起来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也没有异议。

但是,虚构的事实不能替代客观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可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也应该怀疑该诉讼是虚假的。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简单来说,虚假的借贷诉讼通常发生在已有一起案件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但是财产还没有被处理完毕的情况下。

有些虚假诉讼案件可能在其他案件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这种情况更加难以辨别。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加借贷诉讼,法官就有理由怀疑其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通常会亲自出席庭审,因为他们关心自己的利益。

但在虚假诉讼中,为了不被发现,当事人通常不会到庭,而是让代理律师单独出席庭审,这样会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委托的代理律师陈述不清或矛盾,那么法官应该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产生怀疑。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通常情况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对抗。

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出庭,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要么只辩解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细节问题,而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此外,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试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掩盖其非法目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也应当提高警惕。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为了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打官司。

这种诉讼会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其他人也会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

比如,夫妻离婚时,一方为了逃避财产分割,可能会编造虚假的债务,并安排债权人去起诉对方。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会提出反对。如果对方能够提供事实证据证明诉讼是虚假的,审判人员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另外,在虚假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串通一气,故意降低某方的财产责任,来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其他债权人对这种诉讼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因此,只要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就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事实,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通常会进行相对公平的交易,因为他们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如果在纠纷中,当事人采取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出现,这通常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审判人员应该注意这种情况。

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使用客观的认定方法,不必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并根据本条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交易的情况,就可以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简单来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自己的权利是允许的,但是有一些限制条件。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不合法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有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可能怀疑这是虚假诉讼。

审判人员在做出判决时,应考虑是否会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不是考虑当事人是否知道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这个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还有其他可能出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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