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再婚,与张某结为夫妻,据他自称,婚后二人各自经济独立。期间他曾经“借”给妻子186万元,如今妻子离家出走,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未能提供关键证据,诉求被驳回。
韩某与张某于2019年9月5日登记结婚,次年就屡屡发生争吵,甚至已经准备离婚。韩某向法院表示,这之后他冷静下来,向张某做了保证,停止吵架。他还给了张某50万元现金,以缓和双方关系。之后,张某又向他分两次“借钱”,他拿出16万元现金,又通过银行转账120万元,“借钱”给张某,共计“借”出186万元,在转账备注中,他还特别写明了是借款。
短暂和好之后,双方再度因为生活琐事陷入争执,张某于202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先起诉张某离婚,后撤诉,并向密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张某偿还这些借款。
密云法院经过公告送达,张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密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期间对财产如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韩某表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口头约定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院要求提交证据后,他也没能出示。在张某未能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定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财产的约定情况,且韩某向张某转账及双方互付现金行为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能确定韩某向张某的转账是韩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因此,法院驳回了韩某的起诉。
法官表示,财产约定协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否则无法获得夫妻双方预期的法律效力。如果一定要作出约定,那么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夫妻双方认可“财产各归各的”的约定记录下来,达成书面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各自留存一份,避免日后一方反悔致使财产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二是财产约定协议书尽量约定明确、详尽,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因为民法典规定可以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既可以约定某些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某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财产约定协议书需明确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挣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对于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存单、股权等,尽量在协议书中明确列明所有权归属,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公证;
三是在有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转账或给付现金,确属借款的话,应留存一定的文字借据或收条,避免日后起纠纷。
(原标题:丈夫“借给”妻子186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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