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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一、成武县法院为124户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刘某某等124户业主因拆迁被安置到某小区,因小区缺少竣工、消防验收手续,一直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2021年5月,刘某等124户提起集体诉讼,成武法院判决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124户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9月20日,124户业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因124户房产占用的土地被异地某法院查封,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而且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成武法院立即与异地某法院取得联系,阐明判决情况以及124户业主已经实际取得房产的客观事实,希望出具查封不及于安置房的证明。经两家法院共同努力,多次做异地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查封不及于安置房”的证明后,顺利为 124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刘某某等124户业主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表示满意,并赠送“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又因关联案件涉案土地被查封,导致大量业主“办证难”。成武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加强执行协调工作,圆满解决业主办证难问题,赢得当事人赞誉,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东港区法院为222户业主办理房屋登记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时某等222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判决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时某等222名原告办证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共计2604726.74元。本案为金钱给付案件,法院查封的财产能够满足执行标的。但是,业主均要求法院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因涉及众多群众利益,东港区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对开发商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优先给群众办理产权证书,房地产公司配合出具发票、提交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目前,已办理完毕产权证书30余户,其他业主正在陆续办理。

(二)典型意义

东港区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在依法执行、保障判决内容及时兑现的基础上,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主动协调相关单位,解决了200余户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

三、青岛中院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集团公司与某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判决认定,某酒业公司偿还青岛某集团公司本息共计7274.84万元。经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某酒业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竞买人某路桥公司竞价成交。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涉案不动产,导致竞买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21年7月20日,青岛中院组织执行干警强制腾迁,并邀请当地公证处现场见证。现场腾迁标的物包括:10栋建筑物(面积27647.5㎡)及各类涉案物品4000余种、大型机器设备80余台、成品包装酒400多箱、小酒缸25000余个、大酒缸 600多个、车辆4辆、家具若干。由于腾迁标的物面积大、物品种类、数量多,而且易燃易碎,青岛中院提前做好强迁方案与分工部署,有条不紊展开腾迁,公证处协助录音录像、清点物品、登记造册,经过10个小时的连续工作,顺利将涉案不动产交付买受人。

(二)典型意义

为保障强制腾迁的公信力,青岛中院与公证机关签署合作协议,由公证处现场见证,并负责物品清点、登记造册及现场证据留存等工作,保证强制腾退工作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切实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为法院强制腾退提供有效保障。

四、平度市法院腾退交付商场场地案

(一)基本案情

某时装公司与某百货公司拖欠租金纠纷一案,2018年9月,平度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某时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占用的商场场地,并支付租赁费1848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承租的商场场地转租给8家商户,给腾迁带来很大难度。经法院协调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商场场地,对租赁费分期支付。但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拒绝主动腾退。2021年10月,平度法院决定强制腾迁,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对8家商户按照先易后难、逐个说服的方案,挨家挨户的做工作,阐明利害关系及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后,8家商户基本同意搬离商场场地。但此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仍拒不配合法院腾退工作,平度法院立即开展强制腾迁,对现场物品进行细致清点,登记造册,全过程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最终,涉案场地全部腾退完毕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交付。

(二)典型意义

房屋腾退因办理难度大、执行周期长,被称为强制执行中的“硬骨头”。该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执行和解,体现了“柔”的一面;在被执行人绝不履行和解协议并且拒不主动腾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严格依法强制腾退,体现了“刚”的一面。刚柔并济的同时,腾退过程中又灵活机动的采用最克制而又最有效的执行方式,保障了案件顺利腾退完毕。

五、淄博中院协同执行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淄博分行与翟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店区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顾某明竞价成交后,被执行人翟某云一直拒绝腾房,还让其父母威胁办案人员,并多次到法院纠缠取闹。为妥善化解矛盾,保障腾迁顺利进行,淄博中院决定协同执行,并就本案执行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根据淄博中院的协同执行意见,张店区法院约谈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其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张店区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淄博中院的具体指导下,淄博两级法院组织人员力量进行现场腾迁,历经8个小时连续工作,将涉案房产成功腾退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协同执行机制化解法拍房腾退难的典型案例。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等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执行难题。本案中,淄博中院运用协同执行机制,与基层法院共同组成强势执行力量,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并通过媒体全程直播,顺利腾退涉案房产,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六、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耿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2020年6月27日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孙某竞价取得涉案房产后,执行法院张贴了腾房公告,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限期腾退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拒不腾退,甚至多次带其年迈的父母到法院以死威胁,阻止法院腾退房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给被执行人3个月时间,主动腾退涉案房屋,并交付给竞买人孙某,逾期不交付,被执行人自愿支付孙某两万元违约金。三个月过后,被执行人耿某再次带其父母来到法院,反悔协议、拒不腾退。执行法院经研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预追究被执行人耿某的拒执罪。与此同时,孙某向该院起诉耿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此时被执行人孙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仅面临被追究拒执罪,还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请求法院给予协调。该案经执行部门、审判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调解,耿某迁出了涉案房屋,孙某放弃违约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的无理缠闹、阻挠和侥幸心理,探索运用预追究拒执罪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联合审判部门共同调解,以和解促执行,避免了进一步激化矛盾,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佳的执行效果。

七、王某等43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等43人与山东某建材公司劳动报酬系列纠纷案,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山东某建材公司向王某等43人支付劳动报酬27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下落不明,经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执行案款,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社保缴纳信息、银行历史流水、上下游客户交易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人搬离经营场所后,继续使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从事原业务经营,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极大可能性。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行法院果断对公司实际经营人采取了拘传措施,严厉告知恶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将面临追究拒执罪的法律后果。面对法院调取的翔实证据,摄于被追究拒执罪的不利后果,公司实际经营人主动缴纳了全部案款,43名申请执行人全额拿到了劳动报酬。

(二)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借助“脱壳经营”规避强制执行,往往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障碍。本案中,执行法院展开大量实地调查,掌握恶意逃避执行的扎实证据,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王某等289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欠付王某等289人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调解、仲裁裁决程序,确定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共支付王某等289人劳动报酬3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东平法院经多次网络查控和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公司场地系租赁,仅剩无人经营的板房和一批外销衣服的衣料,考虑到衣料和板房司法拍卖价值不大,也很有可能流拍,东平法院多次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寻找实现衣料价值最大化的执行方法。同时联系国外的法定代表人,告知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东平法院的牵头组织下,由众多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企业内继续加工衣料,形成成品衣服后,在国外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目前,销售款项陆续从国外打回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分批次陆续收到了执行案款。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考虑执行标的物的特殊性,充分预估司法拍卖的交易风险,积极寻找最佳方案,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的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标的变现金额,劳动者分批次陆续拿到劳动报酬。

九、杨某等8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等86名工人与山东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调解确认,被执行人支付杨某等86人工资210万元。2021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庆云县法院立即将查询到的30.5万元扣划到位,并先行支付。对查封的红木家具,立即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部分工人同意接受家具抵顶工资。期间,对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庆云县法院决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威慑,法定代表人当晚交款30万元。另外,庆云县法院查询到政府对该公司有一笔40万元的补偿款尚未拨付,经积极沟通协调,县财政先行协助法院拨付剩余案款,春节前夕,所有申请执行人全部拿到执行案款。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庆云县法院多种执行措施并举,该扣划的立即扣划,该拍卖的依法拍卖,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理念。同时通过积极沟通协调,提前将补偿款先行执行到位,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济南钢城区法院执行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钢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类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财付通账户1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实地调查以及悬赏执行,仍未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虽然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表示理解,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基本没有自理能力,没有固定收入

(二)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造成“执行不能”。执行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依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