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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动态知识:借贷纠纷被告要求分期付款,借贷纠纷被告要求分期付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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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日常生活中,在签订租期较长的租赁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十分普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要主张欠付租金时,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计算?

「不同观点」

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各期租金支付之债属于同一个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支付租金之债应从整个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全部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39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虽约定一个租赁房产年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但该约定是为计算租金而对租约年限的界定。且案涉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情形。案涉租赁合同虽约定提前支付半年租金,但租赁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天宝公司同时负有提供租赁房产的义务,双方均履行约定义务方可视为债务的全面履行。故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每一期租金均成立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故每一期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应分别计算,即每期租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该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9493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关于2015年至2016年侯应利欠付租金5万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蒙蜀食府主张该欠付租金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之间最后一年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该欠付租金属于双方合同约定陆续发生的定期给付之债中的一笔独立债务,而非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中的一期债务,故该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笔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蒙蜀食府该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每期租金均应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分期支付租金之债本质上属于分期履行之债,但分期履行之债包括定期给付之债和分期给付之债,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定期给付之债是在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每一期债权债务均具有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因此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而分期给付之债则是在合同成立生效时便已确定,此类债务虽然也表现为分期履行,但每一期债务履行并不能对应债权人相应的对待给付,因而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每期债务不能独立成立债权请求权。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指的是分期给付之债。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租金会随着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持续定期的产生,每一期租金均具有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属于定期给付之债,成立独立的债权请求权,每一期租金均应自其支付期限届满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而非笼统地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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