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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同时符合“使用假合同”和“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两项条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若要做无罪辩护,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证据)去打。

从辩护策略来看,这类案件如果有一定的无罪理据,无罪辩护当然是首选,辩护律师善于从无罪的视角去审视案件,才会充分的发现当事人无罪的理据,有效辩护的结果不是天上掉馅饼,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合力去争取;当然,从实际辩护效果来看,对于部分被控贷款诈骗罪的案件,骗取贷款罪甚至可以作为罪轻辩护的方向;相反的,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指控,要严格预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风险,辩护律师需要未雨绸缪,通过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发现和重视案件存在的不利点,防止向更重的罪名转化。

虽同为骗贷类型的犯罪,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

第一,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骗贷类型的案件辩护空间比较大,使用假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而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辩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骗贷行为之一:(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用假合同骗取“巨额”贷款的,如果客观方面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无罪的事由,客观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该罪的辩护核心主要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如果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能够打掉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就会直接实现无罪结果。所以在当时的立法、司法环境下,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无罪判例,《刑事审判参考》中也有选取部分案例,其中部分案例如果放在当下,往往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

第二,《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对于该类案件,如果是做无罪辩护,除了贷款诈骗罪之外,还要注意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风险。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骗贷行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辩点即“给银行或其他经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情节主要表现为: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在数额相对较低的涉嫌骗贷类型犯罪案件中,可以从取得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下,以及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已经偿还贷款等事实,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等方向进行辩护。

但是对于此类所谓骗取“巨额”贷款的案件,数额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需要从证据的角度入手,通过打控方的证据链接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无罪辩护是要有一定的无罪理据,否则就是讨喜于当事人,对辩护效果无益。对于某些特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罪,通过打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骗取贷款罪的轻罪结果并非是不能取的。

第三,简要谈一谈如何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辩护

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检察院,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这一点与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是不冲突的,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为了打掉控方指控的罪名、证据、入罪逻辑。严格意义上来说,辩方不用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证明控方的指控逻辑不能成立即可。

而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虽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通常都会在法院认为部分强调“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细抠起来,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未必达到严格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

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辩护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辩护律师找不到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就没有意义;如果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沟通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证据不足”可能会成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

第四,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规定

贷款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数额较大”为5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5-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10年-无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骗取贷款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和3-7年。

但是对于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尚并未明确达到多大的数额时适用3-7年的量刑幅度。所以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只能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作者: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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