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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百科解答:什么是民间借袋借贷纠纷,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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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以短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款项的情况。在当事人出现纠纷时,证据也更多地体现为电子证据形式。

何为电子证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见,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一定电子介质的证据资料都属于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短信、微信聊天记录、EMAIL、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以及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证据均属于电子证据。

民间借贷中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1、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

首先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以短信、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借款的,出借人需证明该借款人的身份,如证明发出短信的手机号、微信号等属于借款人。

其次是借贷合意的确定。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最后是借款交付及偿还的确定。有无交付借款关系着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出借人需举证证明支付了款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借款人需证明偿还款项及相应还款方式。

2、电子证据的提交及出示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提交根据其类型有所不同。

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

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手机或电脑,将转账记录当庭展示,说明转账人、收款人的姓名、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及相应账号等信息,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网上银行转账的,也可提交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或转账凭证佐证转款事实。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的提交应连续完整,不要进行篡改、伪造、剪接等,应保留电子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建议

1、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

随着科技发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借款的情况越来越多,当事人应注意及时收集、及时保存关于借款事实的相关证据。在使用该方式借贷时,注意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如在聊天记录中要求借款人发送身份证照片、借条照片、关于借款的录像视频等。现在很多手机都具有录屏功能,当事人可以将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录制下来,便于佐证对方身份及借款事实。

2、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因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存储的信息表现,具有易被篡改的特点。在诉讼中,如果仅有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而未有原始载体的话,法庭难以查实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因此在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同时做好聊天记录备份工作。对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在设备录音、录像后及时拷贝至电脑,还应保存好录音、录像设备,不能删除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录像资料。

3、必要时进行公证取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仅有转款记录未有借条或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多采取以录音、录像催要还款的方式固定借款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证据的取得应合法,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此过程进行公证。

作者:□王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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