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但凡涉及钱款,出借容易还款难,出借时一笔到账,还款时可能细细回流。有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还存在多笔借款、偿还多笔但未还清的情况,对于未还款项到底是哪笔借款极易产生争议。海淀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因未注明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 情 简 介
原告小强诉称,2021年7月、8月小刚向其借款,两次都是借款12万元,借款时也都签定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小刚在2021年9月分几次偿还了12万元及利息,但还款的时候没有注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其将小刚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021年8月的借款12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
被告小刚辩称,已经还了2021年8月的借款,倒是2021年7月的借款没还,小强起诉有误,应撤诉后另行解决。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的规定。
本案中,小刚在2021年9月份向小强还款的时候没明确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因2021年7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早于2021年8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且两笔借款均未设立担保,在此情况下,小强主张小刚还款12万元是偿还2021年7月的借款并无不妥。法院最终判决对出借方小强的诉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小刚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系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数项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就债的清偿抵允方法和清偿抵允顺序所作的规定,将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允方式规定为三种,即约定抵允、指定抵允、法定抵允。
该条适用前提有三,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数项债务之给付种类相同、债务人提出之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如下顺序:
1、双方之间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
2、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且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前述情况均相同的,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按债务比例履行。
该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未被清偿的债务尽量存在担保,利于其实现债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使其因清偿债务获得利益最大化。在实践中,当有多笔借款出借方要起诉时,记得先整理借款约定条款及还款情况;借款方偿还时,应记得偿还时备注偿还的是哪笔借款,避免出现案例中的问题。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