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陈某、卢某为夫妻,2017年7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高明支行与陈某、卢某共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两人向银行贷款46万元、借款期限为25年,用于购置个人住房,并以该房产提供担保,于2017年8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陈某、卢某发放贷款。自2020年9月11日起,陈某、卢某逾期还款共10期,至今未归还贷款本息暂合计为421778.41元。经追讨无果,银行遂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404800.12元及利息,并对两被告提供抵押房屋在折价、拍卖、变卖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贷款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和被告还款记录。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借款纠纷合同的有关条文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