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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柳州借贷纠纷,有争议的借条法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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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冼旎文

王某手持借条,将杨某告上法庭,欲索回12万元“借款”。杨某却说早已连本带利超额还清实际借王某的8万元。日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

他手持借条诉至法院索还款

2018年4月,家住柳州市柳南区的中年男子王某将年过半百的女子杨某告到柳南区法院索还12万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的借条,上面写着:“本人因资金周转不灵,现今向王某借到12万元,于2015年12月26日还清。借款人:杨某。”

随后,王某向法院补充提交两份借条,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上书:“本人今借到王某4万元,于2014年2月29日前还清。借款人:杨某。”2015年9月16日,杨某在该借条下方书写:“上述借款因本人资金困难,未能按时还款,今本人保证于2017年10月29日前还清。”另一份借条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9日,上书:“本人实在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再向王某借到2.8万元,本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至少归还1万元,余下分期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王某说,杨某借款本金为12万元。2015年4月30日,他从家里拿12万元现金给杨某。因为做生意,他在家中一般存有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现金。

为什么旧债未偿又添新债?王某说:“杨某的大工程项目还差点就收尾需要借款,考虑到我和她母亲都是搞工程的,我想通过继续向她借款的方式来维持巩固和她的关系,以便能从她那里获取一些工程方面的利益……”

她辩称连本带息早已超额还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她从2012年9月28日开始通过银行柜员机每月向王某的银行账户存入3600元、5600元不等的款项。据统计,杨某向王某的一个常用银行账号转账11笔共计4.16万元,向另一个银行账号转账18笔共计6.08万元。

法院依法调取的王某常用银行账户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的流水显示,王某账户于2013年5月29日开始存入3600元、5600元不等的金额,上述存款共计5万元。5万元存现款项产生期间与数额,与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存现期间及数额相一致。且王某账户在此期间的余额为0元至105990.34元之间,多数期间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

王某称,2012年9月28日他向杨某出借6万元,其中5万元是银行转账支付,剩余1万元是现金支付,当时对这6万元借款并未写下借条。

杨某辩称,她实际只向王某借款8万元,其中2012年9月28日借款6万元,2013年10月29日借款2万元。2015年11月19日借条载明的2.8万元借款本金也并非借款,而是她欠2015年9月至次年1月期间的5个月利息,她是在王某胁迫下才写下借条的。

杨某说,6万元借款约定月利率6%,每月借款利息为3600元;2万元借款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0%。从2013年10月29日开始,她每月需支付利息5600元。2012年10月27日至2015年8月20日,她向王某账户转账及存现的款项已远远超出所欠王某的实际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不应再偿还任何借款。

王某则说,3份借条都是杨某书写,他没有胁迫。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他也不主张利息。他和杨某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双方除此借款、资金往来外,没有其他借款及资金往来。

不合常理诉求被法院驳回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常用银行账户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期间的账户余额为0元至105990.34元之间,多数期间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该账户体现的王某经济能力与其主张的家里一般存有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现金明显不符。

法院指出,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盈利属性,作为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个人,王某在与朋友介绍而非熟络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没约定借款利息,起诉后也未主张逾期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明显不符合其出借人身份及民间借贷常理。借款人未将前期较大数额的借款本金还清,出借人仍继续向借款人出具借款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王某表示杨某的大工程项目需收尾,因此再向他借款2.8万元。但杨某在有能力开展大工程项目的情况下需再向王某借款2.8万元这一情形,亦明显不符合经济生产和经营活动常理。

法院认为,杨某于2013年10月29日前按月向王某支付3600元及之后按月向王某支付5600元,具有高度的规律性及连续性,符合杨某主张的“6万元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6%,每月利息3600元;2013年10月29日再向他借款2万元,月利率10%,当天开始我每月须向他付利息5600元”。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利息且远高于法定标准。

法院依法调取的王某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情况说明”载明的存现记录中,大多数存现记录的日期和数额与账户明细一致,一致的金额共计5万元。法院认为,据此可以看出杨某对于向王某还款的期间及数额情况高度掌握,这更充分印证她以存现方式向王某还款5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某否认杨某以存现方式向其账户还款,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王某仍坚持否认,由此可认定王某刻意隐瞒事实,其陈述不具有高度盖然性,提交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不足以对抗杨某的举证抗辩。法院遂依法采信杨某抗辩的“实际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事实。截至2015年8月20日,杨某已通过转账及存现方式偿还15.24万元,超出本金8万元及其产生的合法利息总和,王某再要求杨某偿还本金12万元没有依据。2019年6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