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化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被告向某为逃避责任,多次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图片
据了解,2022年5月,向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羊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羊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羊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羊某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向某向交警部门提交的涉案车辆交强险保单追加车主巫某、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庭审查明,向某向交警部门提交的两次涉案车辆交强险保单均是伪造保单,向某追加的保险公司非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而后,向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虚假的保险单。
鉴于向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已经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仁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向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表示,伪造证据是诉讼当事人极不诚信的表现,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将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