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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律师费用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不予支持。

二、费用的性质

实践当中,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一般被认为不属于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所以在合同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当事人关于这两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法定的应当支持律师费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认为,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均不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中的“其他费用”,即民间借贷合同中虽然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的部分不予以支持,但律师费、保险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在4倍LPR的限制范围内。前述规定中的“其他费用”一般是指与借贷资金有关的费用,比如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

三、借款合同中该如何约定?

在借款合同中提前约定费用承担、违约条款等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在面临诉讼时还需要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的不利情形,具体到合同条款,可以采如下约定:

“如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因追索该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合同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