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运盛9月19日公告,就姜申英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寄送的《受理通知书》(沪检一分民行受﹝2022﹞161号)、《抗诉申请书》等文件,姜申英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申316号民事裁定书,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涉案的金额550万元。
2017年8月,姜申英就与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4月,法院终审判决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15日,姜申英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因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人民币550万元(含本金500万元,利息50万元)。
2021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沪0115民初8100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2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1001号民事判决;驳回姜申英的诉讼请求。姜申英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沪民申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姜申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