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原告左某向被告李某出借人民币13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利息1.5%。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李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0,296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这是一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王**因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两笔借款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之前的非法集资事件无关。被上诉人认为两笔借款都是之前的非法集资形成的欠款,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宣威法院依法判决,由吴某偿还付某借款本金99700元及从2015年5月起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吴某未履行协议,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历经艰难,最终找到吴某,并与申请人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某找了有固定收入的人为其提供执行担保。至此,案件顺利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证据要求、合同履行地、保证责任的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规定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上案例展示了宣威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不同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案例对于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证据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