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因执行被法院查封、冻结后,借用他人资金账户使用的,被借用的资金账户能否查封、冻结?恶意规避法院执行行为应当如何惩戒?
一、被执行人借用的他人资金账户,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三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二、案外人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理由: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用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安排。
相关案例:(2022)辽0882民初15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本案中,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韩东将钱款交与第三人闫海军暂时保管的行为不足以排除被告刘连才对闫海军的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韩东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名下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借用他人资金账户规避执行的,应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案例: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姜某收到文书后没有主动履行,不申报财产,也未至执行局接受调查。后在依法对姜某手机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发现姜某在明知自己的微信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其父亲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并频繁地高额消费,微信流水平均每月高达一万元,甚至有某些月份达到八、九万元。被执行人姜某的这一行为,明显是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最终,姜某被司法拘留十四日;同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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