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汤某及其妻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汤某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生意,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罚息利率和逾期利率。银行与汤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汤某将自己的房产用于抵押担保,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汤某因经营生意失败,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遂原告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制作查封财产清单。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还款,愿意配合法院将自己所持有的房屋进行拍卖。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调查了解并拍照记录,张贴拍卖公告,联合拍卖公司将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由于签订借款合同时,被执行人将房屋用于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使得该案件顺利执结,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九台法院将继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一如既往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公平的司法服务理念,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通讯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