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创业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的问题,都会选择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一方面可以保证资金充足,另一方面可以风险共担。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合伙人会因为收益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反目成仇。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伙产生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9年6月,王某某欲承包崇兴镇某改造项目,因资金紧张,与原告陈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双方未对出资方式、数额、缴费期限、利润分配进行约定。2019年7月24日,王某某以其独资的某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改造协议书各一份,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改造工程。工程完毕后,王某某收到工程款项105.77万元,仅支付陈某30万元,拒绝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无奈,陈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因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多为自己制作,票据多为收据等非证实票据,双方在合伙期间各自支出,未进行正规出纳,更无法区分实缴金额与实际支出,不能确定实缴出资比例。同时被告王某某始终抗辩认为双方无合伙协议,非合伙关系,陈某仅为其雇佣的工地管理人员。以上种种给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诸多困难,最后经过承办人组织两次庭审及庭后两次质证,才最终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协议,对合伙支出进行了认定,并对合伙收益进行了分配。原告陈某获得20万元利润分配。
法官提醒,虽然陈某这次官司打赢了,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陈某也付出了巨大的时间代价和相应的诉讼成本。故而提醒广大创业者,合伙涉及资金投入、亏损共担、利益共享等多方面内容,在合伙之前若未能对合伙的投入、支出、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就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哑巴吃黄连。希望创业者在合伙之前,谨慎选择投资人,认真签订好合伙协议,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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