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很有意思的事情,三个湖南人在深圳合伙开餐厅起了纠纷,居然要到贵阳的仲裁委去申请仲裁,原来是三人从百度上搜索了一个合伙协议模板,也没有改变里面的纠纷条款,粗心大意就签了。由于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合伙人之一的范某向深圳的法院起诉,当地法院不予受理,不得已还得千里迢迢跑去贵阳解决纠纷。
仲裁是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仲裁委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属于民间组织。虽然和劳动仲裁都有仲裁二字,但是仲裁委不管劳动纠纷,也不能受理行政案件,只管非人身依附属性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统统不能受理。能否使用仲裁,关键看合同双方的约定,没有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仲裁庭肯定不予受理。但是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又想找法院起诉,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当事人自愿,而且是一裁终局,也不存在上诉抗诉。这就像愿赌服输的承诺,既然选择仲裁,就要走仲裁的解决途径,出尔反尔法院也不理你。
诉讼有地域管辖问题,仲裁却没有,双方可以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只要愿意,国外的也行。仲裁委一般在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其他地级市有设立,而不按行政区划设立。而且很多一线城市有多个仲裁委。如果双方约定仲裁,必须明确指定仲裁委,如果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视为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名称虽然有误,但是能够确认是那个的,也属于有效。也可以约定多个,双方如果发生纠纷,达成一致选择其中一个即可,达不成一致的,视为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庭有1人庭和3人庭。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还可以选择谁来审理,如果3人庭,双方各自选定边裁,然后共同选择一个首裁,如果不选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也存在缺席仲裁,如果经书面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另一方拿着裁决书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前面说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哪些是无效的条款呢?一是不能仲裁的事项约定仲裁无效,比如说收养,继承等;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三是胁迫签订的无效;四是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五是前面讲过的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委或者约定多个仲裁委,但是又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仲裁,今天就说这些,有不对的地方,请各位留言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