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果出借人或投资人有证据证明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构成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时,建议投资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解决,避免因案件移送而耽误大量时间。在调研中发现确实存在很多投资人以民商事纠纷提起诉讼后,法院以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及其股东涉嫌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