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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内幕头条:借贷纠纷担保人缺席后果,为借款人担保没有还款能力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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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

一起50万元的欠款纠纷,秦先生作为担保人被债主告上了法庭,一审因缺席审判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秦先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就在该案进入二审时,戏剧化的一幕出现了,秦先生不仅出现在了法庭上,并且对影响该案判决的关键证据——借条,提出了质疑,否认签名并要求鉴定笔迹。因出现新情况,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而在该案重审时,秦先生又承认了这份借条是自己所写,法院判决秦先生仍承担连带责任。

一份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证据,秦先生先是否定,再又承认。被秦先生这么一折腾,原本简单的借款纠纷历经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还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认定秦先生一簧两舌的行为为虚假陈述,发出了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月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一审缺席被判还钱

秦先生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2015年6月,因为原告杨先生认购的某公司50万元基金到期后无法清偿,该公司曾先生与杨先生协商,将钱款转为个人借款,由秦先生进行担保。

此后,曾、秦二人一同向杨先生出具了借条。

根据法院此后判决显示,借条中明确,“担保人全权无限期担保,至借款人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出借人还清为止”。

然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而曾、秦二人并没有如期还款。杨先生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曾、秦二人均未到庭应诉。

一审当中,杨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根据借条显示,曾先生与秦先生均签字按了手印。

法院据此,判决曾先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两次出庭前后矛盾

判决发出后,曾先生与秦先生主动“出现”了,并提起了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秦、曾二人不仅出现了,还聘请了代理律师。对于该案的关键证据,三方签订的借条,秦先生提出了质疑。秦先生一方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此外,欠款人曾先生也向法庭表示,这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

据此,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件又回到了一审法院,按照秦先生的表述,重审时应当申请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名和手印进行笔迹鉴定。但法庭上,秦先生的态度却180度大转变。“不做鉴定了,是我签的。”秦先生明确表示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法院经审理查明,曾先生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

据此,昌平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被罚依据证据新规

秦先生被罚的依据,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秦先生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先生处以罚款5万元。

昌平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专家解读

趋利避害和虚假陈述 区别在哪儿

日常生活中,免不了产生纠纷,面对新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到法院该如何陈述?对于自己的不利信息到底该不该说?

“在日常庭审中,律师通常是有策略的,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重点突破这些证据,而对于自己不利信息,避重就轻。”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航认为,但这些与虚假陈述是有本质区别的。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华北电力大学教授王学棉分析认为,虚假陈述在民诉法中已有相关条文,此次新出台的证据规定更加具体了对于当事人打官司虚假陈述的范围和处罚。

王学棉认为,虚假陈述是指明知道事情的事实,而在法庭上作出与事实不同的陈述,而且这种陈述影响了裁判结果。“这区别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否认陈述。”王学棉解释,当事人打官司是可以趋利避害的,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可以否认,可以承认,也可以说“不知道”。

(北京晚报记者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