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虽然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合同所盖印章与企业公章不一致,企业由此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
本期介绍 王杰与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并不复杂,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朔一尺水”)法定代表人丁磊向原告王杰 借款七千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本次借款还有案外公司提供担保,并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借款担保合同》都有丁磊签名和阳朔一尺水公章。
后面的纠纷和很多民间借贷一样,有借无还。但是本案不同之处是(其实也是经常发生)《借款合同》上的阳朔一尺水公章是伪造的,阳朔一尺水以公章伪造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王杰认为尽管公章是伪造的,丁磊作为阳朔一尺水的法定代表人是真实的,有理由相信丁磊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本案最终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院认为:
首先,王杰与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等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王杰与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汇荣公司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其次,虽然一尺水公司提交的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涉案《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中一尺水公司的印章与一尺水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磊的签字是真实的,丁磊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杰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磊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磊的行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持有的公司印章与任职前、免职后的公章是否一致,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若将此全部归属于贷款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则已超出贷款人合理审查范围,亦有违合同法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的立法初衷。王杰基于对丁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
再次,一尺水公司认为丁磊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在另案中,一尺水公司已经对丁磊、刘三姐公司、王杰、汇荣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南宁中院经审理,作出(2014)南市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判令丁磊向一尺水公司偿还1亿元及该1亿元有关的利息、罚息、担保费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再次揭示了企业经营中遇到假公章造成的巨大风险,尽管原告赢了官司,案件历经多达五年。
张云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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