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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婚姻法第24条”饱受争议。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签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就算是离婚了,都可能会“被负债”。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共债共签”,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合理防止“被负债”。

案例

1月18日,宁乡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被告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周女士欠债多达2000多万,无力偿还。

原告历先生作为债权人,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经过法律审理,得知:

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夫妻两人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

直到去年7月,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同月,周女士提出离婚,夫妻二人于去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

债权人历先生因为向周女士讨要欠款无果,于是将周女士和其前夫一同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先生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原本全放在“被负债方”举证责任,分配了一部分到债权方,尤其是面临大额债务时,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就更需要举证证明。

小律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尤其是债务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要对债务的性质加强识别,最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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