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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购买安置房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一年后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

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律师解答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第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