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5名民警利用公权力为高利贷追债,在明知系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下,仍对借款人以诈骗罪立案,并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
4月18日,南都记者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了解到,高息放贷的犯罪团伙通过送高档烟酒、邀约放息等方式逐渐拉拢5人。其中,时任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某波,其妻子放款获息近百万。最终,法院认定5民警均犯徇私枉法罪,其中1人还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6年。
民警用公权力帮高息放贷的犯罪团伙追债,收受高档烟酒
据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自2010年起,潘某富父子(以潘某富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开始在江西省广丰县横峰县周边从事高息放贷生意。
因在放贷过程中,部分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故潘氏父子有意结交当时担任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某波、广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蒋某岳及经侦大队民警吴某兴、邵某球、徐某裕,通过请客吃饭、送高档烟酒、送地方特产、邀约放息等方式逐渐拉拢五人,促使蒋某岳、张某波、吴某兴、邵某球、徐某裕等人使用公权力为其追债。
裁定书中显示,潘氏父子曾多次到广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以借款借据、工程合同等作为报案材料,控告借款人涉嫌诈骗罪。民警在调查后发现潘氏父子所报案件均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涉嫌诈骗,但在张某波等人的授意下,办案民警仍对借款人以诈骗罪立案,并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自2012年起,上述5名民警7次帮潘氏父子追债。
其中一起案件为,2012年9月21日,潘某富儿子到广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控告陈某富等人以银行转贷名义诈骗其钱款150万元,并提供相应借条作为报案材料。因张某波跟潘某富关系较好,其便将蒋某岳和邵某球叫至办公室要求对该案予以受理。因蒋某岳知道张某波与潘某富关系很好,便安排邵某球负责案件的初查。
在初查后,邵某球发现陈某富与潘某富儿子有长期的借款往来,本案所牵涉的150万元只是所有借款中的一笔,认为该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而非合同诈骗,建议对两人所有资金往来进行全面调查。
在听了邵某球的汇报后,张某波和蒋某岳虽然已清楚了具体案情,但出于与潘某富关系较好,为了帮其儿子催债,仍要求邵某球对陈某富立案。邵某球自己也考虑到潘某富与张某波、蒋某岳的关系较好,为了不得罪领导,邵某球于2012年9月25日以合同诈骗罪对陈某富办理了立案手续,蒋某岳、张某波签批了同意立案的意见。
2012年10月11日,经蒋某岳同意、法制大队人员审核和张某波审批,广丰区公安局决定对陈某富采取拘传措施。2012年12月3日决定对陈某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陈某富多次到江西省公安厅反映该案立案及强制措施有问题,江西省公安厅要求江西省广丰县公安局去省厅汇报该案。
2013年3月14日,广丰区公安局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陈某富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该案撤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潘某富儿子送了蒋某岳和天下香烟六条;送了邵某球和天下香烟二条及五粮液白酒二瓶。
家属放款获息近百万,利用职务便利低价为情妇买房
除收取潘氏父子所送烟酒等礼品外,张某波等人及家属还放款到潘氏父子的公司,收取利息。
其中,张某波的妻子以3.5分月息放款380万元至潘某富儿子处,共收取利息98.8万元。蒋某岳妻子以月息3分放款150万元至潘某富儿子处,共收取利息29.35万元。民警吴某兴、邵某球也参与其中。
前述5名民警中,蒋某岳还曾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给其情妇使用,并挪用公款。
2013年下半年,蒋某岳利用其担任广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向某地产开发商提出要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0万元,全款购买一套90.14平方米的商品房给其情妇使用。该开发商为维护好与蒋某岳间的关系,且因蒋某岳在担任丰溪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其房地产项目征地、施工遇阻时给予了帮助,该开发商便同意了蒋某岳的要求。
经鉴定,蒋某岳所购商品房认定价格为485043元,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为人民币185043元。蒋某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185043元。
此外,2014年1月10日,蒋某岳利用职务便利,指示队里保管资金的干警从其保管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中转40万元至蒋某岳妻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银行转贷使用。2014年1月24日其归还10万元,剩余30万元在转贷后被蒋某岳转至给潘某富儿子处赚取利息。至2015年7月31日,蒋书岳通过其个人账户将剩余30万元归还。挪用30万元公款时间长达19个月,共收取利息13.95万元。
5民警均犯徇私枉法罪,其中1人还犯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刑6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各被告人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徇私徇情,如收取息金或收受少量财物,如领导压力等。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无罪,经查,各被告人均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承认明知被害人无罪。
关于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执行上级指示立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上级口头指示立案,怕得罪上级,而将自己的意见改变为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书。该案就算被告人吴某兴等人认为不该立案,并口头提出,但均没有按警察法规定选择拒绝执行,也没有按警察法规定在报告书上写下自己的不立案的意见,而是听从领导意见,不符合警察法的要求。
张某波、吴某兴、邵某球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徐某裕在接受传唤后能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四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已退赃或部分退赃,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波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审前社会调查显示,适合适用缓刑。
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蒋某岳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波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邵某球、徐某裕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蒋某岳、吴某兴不服,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最终,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另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前述的潘某富因犯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犯骗取贷款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马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