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极少有人在欠条或者借条上,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还有些法院直接以只有到被告所在地管辖为由,拒绝在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
近期遇到一案件,在出借人所在地立案后,借款人认为应当在借款人所在地立案,而不应当在出借人所在地立案,因此提出管辖异议。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到底是否有权管辖,出借人应如何对管辖异议进行答辩?
民间借贷纠纷,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的法院有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以上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未约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享有管辖权。
出借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才成立借款合同。
在借款合同成立前,借款人有权接收货币,但是借款合同成立的瞬间,借款人已经接收了货币。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应按时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则负责接收借款人的还款。也就是说,出借人即是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间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最后,如您不知道,如何答辩,您可直接引用本文,稍作修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