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恋爱观也在慢慢变化,谈恋爱持续时间可能较长,恋人之间在没领结婚证之前,可能会同居很长时间,恋爱双方就像夫妻一样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避免不了会存在经济往来,若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则属于组建家庭,修成正果。但也有一部分恋人,在同居很长时间之后,甚至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车辆等等之后,仍然分开李,然当爱情逝去后,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就可能会存在分歧,若金额较小还好,金额较大极易产生分歧,甚至通过诉讼来解决。但基于双方因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可能表达得更为模糊,有的甚至在当时并无明确的表达,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实务中针对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在分手之后,能否要的回呢?以本案办理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男)于2019年5月相识恋爱,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同居在郑州的房子里,房子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经济相对独立。
2020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张某因经营牙科生意需要陆续使用杨某的信用卡支付店面支出,共计321667元。杨某基于双方同居并且感情海可以就没让张某打借条。
2023年3月,双方分手,2023年3月26日双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张某认可使用了杨某信用卡支出,但是自己也为同居期间有支出,仅同意帮助杨某支付剩余车贷。
杨某找到我,我了解完案情后,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我将杨某银行卡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打印了出来,注意核对。之后依据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向郑州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杨某同居期间借款32万元左右。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认可使用了杨某信用卡,但是无具体使用金额,杨某提供的金额,张某拒不认可,同时认为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系杨某赠与,但法院认为没有提供证据,系举证不能。所以,法院对张某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况且,吴某认可确实使用了杨某信用卡支出牙科店铺的支出,从双方微信聊天中也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对经济往来进行核对,不属于赠与。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向张某转账的银行流水并非赠与,但基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且无借条,部分数额较为特殊,针对520、521、1314及部分微信转账备注买衣服、买包包等数额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双方的债权、债务需要逐一核对。最后判决张某偿还杨某借款10万左右。(仅仅支持了其中数额较大且无特殊含义的银行转账)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此提醒:
未领证的恋人在同居期间,双方产生经济往来,基于双方关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即便是因感情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但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