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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借贷纠纷转货款纠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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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找你借钱,

不巧你正手头拮据,

是婉言拒绝还是从信用卡“套现”?

选择后者的注意了,

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 案件详情 】

原告倪某称二被告徐某、郭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1日,被告徐某因故向原告借款,原告从自己的信用卡刷出现金后借给被告徐某共计52579元,后徐某偿还原告1000元后,余款原告催要未果而诉至偃师法院。

【 案件审理 】

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的出借资金系信用卡套现而来,并非是自己的自有资金,故无论其是否通过出借的行为获利,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扣除已返还的款项,被告徐某应当返还原告51579元。另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但其在举证期内未证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也未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证明被告徐某的该行为事后得到郭某的追认,故其主张被告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未主张、未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判决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某51579元。二、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出具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合同虽无效,但被告仍应返还原告51579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1.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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