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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借贷与合同纠纷共同存在应,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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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还了我公道和清白,我再也不用为还钱发愁了!”近日,监督申请人李大姐来到秀山县检察院,将一封感谢信郑重地交到检察官彭小岷手中,而这件事的原委还要从9年前说起……



2013年5月的一天,家住重庆市秀山县某镇的李大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到家中,却接到了一通来自秀山县法院的电话——通知其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原来,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将其与前夫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7万元借款及利息,秀山县法院已于2012年10月一审判决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收到通知的李大姐一下就懵了,因为她已经和前夫离婚许久,根本不知晓有这笔贷款。随后,不服法院判决的李大姐,开始了连续多年的申诉,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自己也被贴上了“老赖”的标签。


一晃9年过去了,李大姐这事却仍然悬而未决。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信访积案常态化治理,为李大姐申诉案的化解带来转机。2022年5月,秀山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彭小岷受理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


“离婚前我就不晓得他贷款这事,更不晓得有这笔钱,现在我身体不好,需要长期吃药,这笔债务真是我心里的疙瘩。”在与彭小岷的交谈过程中,李大姐几度哽咽。


为了尽快查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彭小岷立即翻阅了当年案件办理的相关材料,并与秀山县法院核实情况。


原来,该案借款发生在2009年10月,由多笔贷款组成,2010年3月孙某在偿还6728.4元利息后未再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12年7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以孙某、李大姐为被告诉至秀山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基于李大姐与前夫孙某是2012年11月协议离婚的,法院原审认定该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该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这笔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室研讨会上,彭小岷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表示。


随后,彭小岷和同事们经过走访调查核实,发现李大姐有固定工资收入,能够满足家庭生产生活,该涉案贷款由多笔贷款组成,抵押物清单、抵押承诺书上李大姐的签字均为孙某代签,李大姐毫不知情。


而在对孙某和本案其他证人询问借款起因、用途等细节后,检察官们查明当年孙某借得的款项都拿去归还了赌债或是被孙某独自挥霍一空,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结合调查核实情况,该院认为,该笔贷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6月9日,秀山县检察院依法向秀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24日,秀山县法院书面回复,决定再审此案。


2022年12月30日,秀山县法院经过再审,改判孙某单独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本金27万元及利息,并在1月上旬判决生效后由法院送达李大姐处。至此,历时9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终获改判。


“对于民事检察人来说,就是紧贴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大量的工作就是帮助老百姓讨公道,多做一件事就能给他们的生活多注入一份光,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3月初,在帮助李大姐解决好信用恢复等其他事宜后,面对着李大姐的当面感谢,彭小岷如是说。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