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救救我的公司吧,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一起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监督案,监督申请人李某系书画家,在广州市开设了一间美术馆,并收了一个徒弟陈某。作为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在王某与广州某公司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一栏,冒充李某进行签名。后王某依据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广州某公司、陈某、李某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中,由于法院在送达时将李某的名字弄错,导致李某未收到相关文书而缺席审理,错失了为自己辩护和质证的机会,一审法院依据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判决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到执行阶段,李某才得知自己背负上了高达500万元的债务,其经营的企业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该案已过了再审期限,李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天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监督重点在于李某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因此需要取得借款合同原件并做签名鉴定才能还原事实真相。现借款合同在原审原告王某和原审被告广州某公司及陈某手上,广州某公司和陈某有伪造李某签名的嫌疑,自然不愿配合提供合同原件,而王某也担心提供合同原件进行相关鉴定,则有可能丧失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的担保利益。案件一时陷入了困境。
办案检察官仔细研讨案情、权衡案件各方利害关系后,决定把突破口聚焦到原审原告王某身上。王某作为当事人,自然清楚李某是否有真实签名和提供担保,假如其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还原,不但涉案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自身还有成为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可能。对此,检察官主动出击,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经过努力,终于取得借款合同原件。经鉴定,借款合同落款连带保证人处的“李某”签名不是李某本人所签。
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一审法院再审本案。后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天河区检察院遂提请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采纳了抗诉请求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李某本人及其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