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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热点头条:怎么样的借贷纠纷算是诈骗,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可以定性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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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因大量的民间借款行为因为不予归还而引发的诉讼纠纷,笔者认为应当从另一视角来审视借款人的不予归还的行为性质,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由于行为人总是编造理由不予归还或少量归还,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凭据,实践中往往把它作为一般的不守诚信行为,只是按照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处理,却忽略审查行为人不予归还可能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并非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因而导致很多这类案件在判决之后根本无法执行兑现,甚至当庭达成的还款调解协议也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债权人实际上遭受财产损失。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

在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时,我们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和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加以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与民法上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是不能等同起来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在实际理解上是相通的。因为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事实上没有一个诈骗犯仅仅满足于占有,现实中每个诈骗犯都企图使某些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完全地为己所有。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

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证明。

1、对司法推定的认识

对司法推定在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认定中的适用问题,在根据客观行为推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唯一的情况下,运用司法推定是可行的。也即根据司法推定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但是如果不能排除可能存在民事欺诈的情况下,强调司法推定的运用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所有的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也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诈骗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这些拒不返还借款的表现,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于挥霍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可能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对于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返还,也会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达到归还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之后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有还款行为,更不会为还款而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诈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