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举债用于共同经营,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男子陈某与女子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陈某与合伙人马某合伙经商,后合伙解散。2016年间经合伙双方结算,将陈某因合伙结欠马某的30万元,按陈某向马某借款30万元予以结算,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半年,并由陈某出具借条一张交由马某收执,王某未在该借条上签字。
期满后,马某以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及陈某、王某到期仅支付部分利息为由,将陈某、王某夫妇起诉至福清法院。庭审中,女子王某承认其有参与合伙经营管理并支付了案涉借款部分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就尚欠马某的款项于2016年以其向马某借款30万元的方式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马某主张陈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而关于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该案债务发生在陈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某也自认有参与合伙经营管理,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可以看出王某对陈某与马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应系明知并实际参与,足以认定该案借款是陈某、王某因共同生产经营而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依法判决陈某、王某共同偿还马某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涉借款系陈某、王某因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欠款,王某亦承认其有参与合伙经营管理并支付部分利息,可以看出王某对案涉债务清楚并知晓,因此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