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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

最近,广大吃瓜群众都看到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兴盛”,但这表面之下实际有很多问题,比如高利贷、套路贷,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如非法集资、刑事诈骗等等。今天“林教头普法”继续邀请林冰律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的三种情况在法院如何处理进行普法。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七堂课: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三个大问题,如何处理? ||林冰律师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发现有关联的其他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第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要以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要中止审理。

第三、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判有罪的,如果有担保人,可以起诉担保人。

今天林冰律师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七、八条合并在一起来做个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实上面三条通俗易懂,只是因为立法技术的要求,还是用的法言法语,本无需我们另行撰文来解释,但我还是沿用“老套路”,适当拆解一下,用更通俗的语言做个分类解释,真的没有专业技术含量,路过的法律专业人士以下内容可以略过,为您节省10分钟。

第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发现有关联的其他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先举个假想的例子:民间借贷当事人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某个时间段发现有一个事实虽然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比如出借人因为另外一单民间借贷案件中有暴力催收并且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的。被告以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有人A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B(这个A涉嫌犯罪与B直接关联,如果有案件,应当移送),后者B转贷到的钱再以正常民间借贷给C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上面第六条的规定,第1种情况下原告虽然有其他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但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并没有直接的刑事犯罪线索和材料,涉嫌的事实也不是本案民间借贷的同一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必须将在本案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相应的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2种情况下,因为B取得钱并不违法,转贷也不违法,因此人民法院对B起诉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要以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要中止审理。

这种情况,按照最高院的解释的解释(新闻发言人)是这样说的: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就应当中止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一类我们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我们民事案件才能恢复审理。”

为普法,还是举个最高院的案例来说一下吧!

案件情况要点简介:

一、2013年7月2日,红海公司向赵永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赵永贵借到300万元整;月息按2分5厘计算;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归还,愿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红海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赵永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80万元打入红海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红海公司总经理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赵永贵诉至济宁中院,请求判令:红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济宁中院判决红海公司偿还赵永贵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

四、红海公司不服济宁中院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向山东高院申请调取王润南涉嫌犯罪的刑事卷宗,申请对借条上红海公司公章的真伪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山东高院对红海公司的申请未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红海公司不服山东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王润南涉嫌犯罪案件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且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是不当的,故裁定指令山东高院再审本案。

最高法院结论: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和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存在案件事实重合。为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矛盾,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合同签订履行事实认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应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涉嫌犯罪案件审结前,应当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判有罪的,如果有担保人,可以起诉担保人。

这第三点的规定通俗易懂,就是假设出借人作为原告,突然发现借款人因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背叛入狱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发现有担保人,能否起诉担保人呢?答案是:可以的!直接起诉担保人吧!具体参见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这里会有一些技术上的区分,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因为后面有专门的一堂课,这里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