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感谢王法官主持正义,多亏王法官明察秋毫,让我免于背上这莫名的几十万元债务。
8月7日下午,匆匆赶至法院大厅的小罗,一直不停地向王玉平法官表示感谢,并送上了手中的锦旗。
受雇于徐某公司的小罗应“领导要求”,2017年曾在一份合同“共签人”上签上名字,未曾想自己却就此陷入“套路贷”,直到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2019年1月原告覃某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被告徐某、小罗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欠款,诉请三被告归还仍欠款项39万余元以及逾期利息9万余元。没过多久,被告徐某立即反诉覃某,诉求仅归还覃某22.7万元并判借款合同无效。收到起诉材料的民事庭法官王玉平仔细翻阅材料后发现其中疑点重重,于是多次找到小罗等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2019年2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件,双方代理人及小罗到庭应诉。经双方当庭多轮质证提交相关证据,审理查明:被告小罗系被告徐某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2017年小罗等人同徐某一起与原告覃某签署《借款及车辆抵/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32542元,期限2017年6月-2019年6月,被告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为10.05%;未按约定还款按每日8‰收取违约金。徐某为实际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为386800元,并被以利息扣除为由写下“银行转账386800元,现金收款145742元。”的收条。此后2017年7-12月间徐某共计还款159520.08元。同时查明原告覃某涉及数十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放贷主体较多,向社会不特定众多对象发放贷款。2019年3月,法院对案件判决如下:覃某与徐某、小罗等人签订的《借款及车辆抵/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徐某返还覃某借款235073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支付逾期至2019年1月利息11471元,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7日下午,在外地打工的小罗赶到法院,送上锦旗。小罗拉着王法官不停道谢“以前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就签个字的事,根本没想到会吃上官司。被起诉后我在网上看了好多类似的借款案子,大多都是原告胜诉,想想那么一大笔钱我当时都快绝望了。真是多亏王法官,您是主持正义,人民的好法官!”
法院认定,案件中所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息10.05%,逾期违约金达8‰,存在以收取较高利息或高额逾期违约金的方式实现盈利目的的情形。覃某系公民个人,其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且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判处合同无效。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