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高法
我作为申请人的一笔118万元在应收执行款被冻结了三年,让我没有钱去还其他人的欠款,以至于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因为李某以相同的事由起诉我,他恶意提起了财产保全措施,我要他赔偿我的损失。
当事人王某气愤的说到。
是什么事让他火气这么大呢?
我们将时间倒退
到2016年去看看吧!
该案要从2016年6月30日起说起,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3次将王某诉至天津津南法院,2次经历二审,反反复复历时近3年,期间李某曾3次向天津津南法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王某118万另案应收执行款。案件以李某撤诉、证据不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变更事实与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诉讼结果终结。2019年6月,王某认为李某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提起诉讼并进行诉中财产保全,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并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天津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近日,该案一经葛沽法庭受理后,本着“庭长办难案”的原则,庭长赵冀军主动承担起了本案的审理工作。
赵庭长
拿着卷宗思索着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否承担责任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所以本案的李某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行为是否使原告遭受损失,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随后赵庭长对案件抽丝拨茧,调阅了档案室的全部相关案件卷宗,对近千页的案卷卷宗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梳理出了李某历次起诉的时间节点,为查清案件事实打下了基础,同时详细的审查了李某在法院历次接受询问的笔录,判断李某的起诉及保全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经调查发现前两次保全申请均有相关证据,诉讼中财产保全并不存在故意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故不存在主观过错。第三次起诉中,李某变更了事实与理由,并增加了被告及出现了新证据,为保障将来诉讼权益的实现,李某提出保全申请符合常理,并无不妥。最终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作为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限制和影响,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债权诉讼请求,王某未承担相应的偿还借款责任。但王某以诉讼结果作为“申请有错误”承担责任的标准不利于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诉讼结果不应成为判定诉讼保全行为存在错误的标准,亦不应苛求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预判的前提下在申请诉讼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