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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蔡某华聘请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龚某国将已涂改的银行转账凭证交给法庭,称转账金额为10万元,后法院查实为1万元。因上述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原告蔡某华本人罚款3万元,对其代理律师龚某国罚款1万元。

将银行转账凭证1万元涂改为10万元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某华诉被告东莞市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徐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某华要求对方偿还借款332000元及利息。

法庭上,蔡某华本人没有到庭,其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龚某国及一般授权的律师辅助人员胡某乔到庭。

蔡某华一方拿出一张银行交易明细,主张蔡某华于2019年5月7日向徐某某转账100000元。但该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5月7日蔡某华的账户在向被告徐某某的账户转账前的余额为208026.82元,转账后的余额为198026.82元。由此可以推断,实际转账金额应为10000元,在交易明细上显示的交易内容应为“-10,000.00”,而蔡某华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该份交易明细上有明显涂改的痕迹,经涂改后显示的内容为“-100000.00”。

面对法官的盘问,原告蔡某华的代理人龚某国、胡某乔一开始坚持称该笔转账为100000元,后称需要向蔡某华本人核实该笔转账情况。胡某乔还称,该份交易明细是案外人陈某某交给胡某乔的,当时只有胡某乔和陈某某在场,胡某乔拿到该交易明细时已有涂改的内容。

经法庭责令,庭审结束后,蔡某华本人即到庭接受调查。蔡某华承认,案涉转账金额确实为10000元,而非100000元。蔡某华称,上述交易明细是他此前到银行打印后,在车上放了一段时间,后交给其代理人胡某乔用于诉讼,当时只有蔡某华与胡某乔在场,他将交易明细交给胡某乔时并无涂改。

原告及代理律师皆被罚款

法院认为,案涉银行交易明细是本案重要证据,但该证据存在明显涂改,蔡某华及其代理人均否认自身存在涂改的行为,且对于蔡某华将该交易明细交给代理人用于诉讼的过程,蔡某华及其代理人陈述相互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案涉交易明细是从银行打印出来的凭证,为系统自动生成,不存在任何手写修改的可能性,龚某国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对此应清楚知晓。但龚某国仍然在庭审中将该份涂改过的交易明细作为证据提交,且主张转账金额为100000元。综上,原告方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蔡某华、龚某国对该行为均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二人的诉讼地位及行为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原告蔡某华本人罚款30000元,对其特别授权代理律师龚某国罚款10000元。日前,上述罚款均已缴纳。

【延伸阅读】伪造证据,个人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伪造证据等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行为,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黄彩华 郑曼华

编辑: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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