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2016年底,时任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志毅违反廉洁纪律,委托管理对象合伙买卖股票,后因股票一直亏损,徐志毅至案发时尚未获利。2018年4月8日,徐志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5月,龙湾区永中某民办幼儿园园长范某邀请徐志毅夫妇一起炒股,夫妻二人听后心动,打了30万元给范某,范某另出10万元开始合伙“炒股”。
后股票市值亏损至24万元,范某又跟徐志毅夫妇说:“行情不好,我们补仓翻本,我来出大头!”于是,徐志毅夫妻又投入5万元,范某出资35万元。
2017年5月,徐志毅要填写个人事项报告,不知如何填写股票持有情况。他苦思冥想,终于心生一计。
徐志毅安排妻子和范某签订协议,约定股票在今后交易中产生的盈亏比例按照最初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因股票一直亏损,案发时徐志毅尚未获利。2018年4月8日,徐志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一名有33年党龄的老党员,在纪律问题上如此模糊,撞上南墙,给了我极大的警醒,内心十分感激组织的挽救。如果执迷不悟,继续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执纪者说:
管理者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经济往来,经济交往中所带来的盈利或亏本、好处或坏处,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管理者的执政态度及用权的公平公正性,容易造成管理者在管理中出现以经济交往为幌子的权力寻租。因此,管理者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青菜煮豆腐,一清二白”,这是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党员干部的规定,更是干部廉洁从政的底线。本案中的徐志毅放任家属与管理服务对象合作炒股,触碰了纪律“红线”,虽然没有获利但还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管好自己和家人,跟服务管理对象真正做到既“亲”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