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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新闻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影响公务员吗,民间借贷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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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根据出借人类型的不同,借钱可以分为两类,即金融借款民间借贷


1. 金融借款,主要是指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处借钱,典型如银行贷款


2. 民间借贷,是指除金融借款外的民间金融活动,如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


本文主要讨论民间借贷类型下,欠钱不还的法律后果,简单用三句话总结:


欠钱不还,多欠多还;欠钱不还,老赖名单;

欠钱不还,牢底坐穿。


一.欠钱不还,多欠多还


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借款,出借人通过法院诉讼,除了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本金外,还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加倍延迟履行利息等。借款人欠的越久,还的越多。


1. 利息


这里的利息,是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方式=本金*借款利率*约定的借款期限。尽管借款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但并非绝对自由,法律对借款利率给予了严格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


(1) 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率受到按法律保护

年利率在这个区间的,出借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若借款人仍不还钱,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 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区间的,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该档利率下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该档利息支付了部分利息的,出借人无需退还;对于后续未支付的本金利息,只能按照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

(3) 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

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 复利


《民间借贷规定》对“复利”给予严格限定。法院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是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超过该范围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逾期还款利息


逾期还款与利息不同,利息是借款期限内由本金产生的自然孳息,但是逾期还款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因此,借款人到未归还借款,除了需要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外,还需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民间借贷规定》对逾期还款利率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对逾期还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逾期还款利率不得超过24%


(2) 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法院通常判决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4. 违约金


逾期还款利息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5. 加倍延迟履行利息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范围除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外,还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延迟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计算至借款人实际还款日止。


二.欠钱不还,老赖名单


1. 纳入老赖名单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借款人未能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 纳入老赖名单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院等4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被纳入老赖名单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 老赖行为被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 就业受限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出行受限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作为、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4) 消费受限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5) 子女入学受限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 融资活动受限


金融机构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


(7) 其他


3. 被限制消费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欠钱不还,牢底坐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上述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是指: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