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塘厦镇买房的徐女士最近碰上了一件闹心的事,她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贷款买了一套房,谁知道在每个月还在交月供的情况下,房子却被卖掉了。从银行起诉到法院裁定,以及房子被拍卖,她全过程都被蒙在鼓里。
一直没有断供,房子却没了
2014年8月,徐女士在东莞市塘厦镇购买了一套138平方米的住房,支付了二十一万首期款后,向东莞银行黄江支行按揭借贷了四十八万房贷。按合同约定,每月十五日徐女士向银行偿还一期房贷。
据徐女士介绍,在2017年1月份儿子出事之后,就很少回东莞的家了,2018年6月份突然接到物业询问的短信,回家查看,却发现自家门上已被法院贴上封条。于是开始与法院银行交涉,东莞银行总行的陈经理告知徐女士,因其未按合同准时每月还款,房子将被拍卖。徐女士说道,虽然自己未能每月15日准时还款,但已提前和银行说明情况,并能在当月还清,从未断供,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收回。
徐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个人贷款还款明细,记者注意到,从2014年10月15日第一期开始直到2019年1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她确实每月都有还款,并未断供,但有因延期付款被扣罚息。
事后徐女士与银行反复交涉,要求和解。她介绍,东莞银行的陈经理告知她可以通过交付保证金解决这个问题,最少预存3个月的月供。然而在徐女士在去年10月存入15000保证金之后,却被告知要和解应当预存24000元。而就在今年1月15日法院已经将她的房产拍卖成交的当天,银行还照常从她的账户里扣款,从银行起诉、法院裁定、房屋被评估、拍卖,她全程都像个外人一样。
徐女士此后就为什么法院的诉讼她没能得到通知与法院交涉,法院给了她一份向她老家身份证地址寄件的信封,上面她的手机号却是错的。她认为,黄江支行为达虚假诉讼之目的,故意将无法联系的手机号告诉法院,以致法院无法通知她应诉,同时还骗她继续按月还贷。
徐女士介绍,自己每月扣房贷时也会收到短信,今年过年还收到了来自东莞银行客户经理的拜年短信,说明银行是知道自己的真实号码的。银行一边按月收取她房贷本息并责令她预存保证金,一边却向法院申请卖房抵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徐女士说:“我所有的东西都还在房子里,但房子却变成别人的了。天冷了想回家拿点衣服,保安现在都不让我进去了,家里的锁也被换了。”
银行认为拍卖是为保障债权安全
东莞银行在书面回复记者的采访函中介绍,徐女士在首次还款日便没有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日足额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构成违约,截至2016 年8 月10 日,客户徐女士累计逾期期数超过12 期,已构成重大违约,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审理后,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客户抵押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2017 年6 月,法院裁定生效后,客户半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 年11 月,为保障银行债权安全,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银行认为,其是依据客户《个人借款申请表》填写的地址和电话信息提供给法院,《个人借款申请表》已经客户徐女士本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客户连续出现逾期记录,银行客户经理对徐女士及家属进行了电话、短信催收。银行与徐女士曾达成口头和解方案,要求徐女士预存6个月还款金额约24000元后,银行可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6个月,但徐并没有落实双方约定的和解方案,所以银行没有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法院认为已经送达
裁定及执行此案的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该院在书面回复记者的情况说明中介绍,徐女士送达地址有二:《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留地址为其位于江西省老家的身份证住址,《个人借款申请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所留地址为案涉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所购房产地址。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9月14日向徐女士在《个人借款申请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所留的东莞市塘厦镇地址邮寄送达,2016年9月19日法院专递因未能妥投退回;又于2016年9月27日再向徐女士的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经查询邮单,2016年10月5日已投妥。
案涉民事裁定书作出后,因两个地址均无法送达,委托送达也无结果,法院遂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在法院门口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其后在2017年7月14日,法院才收到徐老家法院回函及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备注“徐不在家中,留置送达。
法院认为,该案应诉及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均合法有效。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同时对被执行人徐女士依法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法院相关人员也介绍,可能是徐女士在借款申请表中所留电话有连笔,导致其中一个数字错误,法院在送达时没法联系到她本人,但这个应该找银行方面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徐松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银行流水看,虽然徐女士在还贷过程中有延期现象,但并未断供,银行也每期都有扣款,也有罚息,这就意味着银行追认了借款人行为的有效性,银行也没有实际的损失,徐女士的延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该有效。银行作为强势一方,在收取对方保证金并一直扣款的情况下,还要执意拍卖房产是显失公平。他认为,公告送达应该是法院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采取的方式,而且为什么当事人能够收到扣款短信却不能及时被通知开庭与裁定、执行的信息值得认真调查,被执行人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要求该案重新审理。
【图文】项仙君
【实习生】刘怡
【校对】冯志坚
【作者】 项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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