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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秘闻知识:信阳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文书,信阳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文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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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

如果您认识他们,

快劝他们还钱,如有财产线索,

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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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推动社会诚信进步

01


姓名

李福发

身份证号

4****17

家庭地址

商城县城关镇鑫河小区

未履行金额

15000元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24民初317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22

02


姓名

张宜斌

身份证号

4****18

家庭地址

商城县汪岗镇

未履行金额

80000元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4民初893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22

03


姓名

岳克刚

身份证号

4****3X

家庭地址

商城县丰集镇

未履行金额

14000元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4民初206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22

04


姓名

冯明诚

身份证号

4****27

家庭地址

商城县吴河乡开觉寺村宋一组

未履行金额

528748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4民初2022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66

05


姓名

林志运

身份证号

4****19

家庭地址

商城县达权店镇狮塘村狮塘组

未履行金额

10600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24民初37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66

06


姓名

朱大顺

身份证号

4****71

家庭地址

商城县汪桥镇土庙村

未履行金额

30000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4民初2297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66

07


姓名

胡如松

身份证号

4****14

家庭地址

商城县汪桥镇汪楼村

未履行金额

19800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4民初2438号

执行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财产举报电话

0376-6367566

法院强制查封房产 被执行人支付宝转账还款

近日,浉河区法院执结一起涉案金额2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此案的执行干警通过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执行款。

据了解,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浉河法院,经浉河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余某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判决后,被执行人余某某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定义务,故宋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余某某,但是其以种种理由推脱逃避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但是执行干警没有放弃,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遂执行干警立即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准备进行司法评估。

随后,被执行人余某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司法评估后,主动到法院找到该案件的承办法官。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沟通调解下,被执行人意识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性,于是被执行人余某某当场使用手机支付宝向申请人宋某某的银行卡中转账25万元,此案得以顺利执结。(浉河区法院 温雅楠)

总第1294期

终审编委: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