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欠钱不还,法院依法冻结他的工资账户,并要求某街道办事处(马某单位)协助法院,不能更改工资账户。然而,单位与个人都置若罔闻,小锦今日获悉,简阳法院对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擅自变更工资账户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向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告知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案情介绍
据悉,简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马某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
2021年7月14日,马某与鄢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待其工资卡上汇入足额金额后一次性支付所欠鄢某借款,如工资卡上金额不足,则最迟于2022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借款,在全部清偿借款前,绝不向单位(某街道办)申请变更工资账户。
2021年7月19日,简阳法院向马某所在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变更马某工资账户。同日,该单位签收并盖章。
今年3月2日,马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鄢某向简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马某的工资账户余额不足四万元,与之前核对的工资总数有较大出入,认为马某涉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立刻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到马某于2021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在中国银行另行开设一个账户,且资金流水高达十五万余元(其中包括2021年8月—2022年5月的工资和奖金)。
至此,执行法官已确定马某工资账户确已变更,其单位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变更了马某工资账户。
*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立即联系马某所在单位,告知案情以及未经法院允许变更马某工资账户是违法行为,责令该街道办限期内向马某追回所转移的工资和奖金,如限期内未追回,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罚款、拘留等处罚。
街道办主要领导立即约谈马某并说明擅自变更工资账户的严重后果。第二天,马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所有借款。
经法院合议,被执行人马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马某罚款1000元。
马某主动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当场主动缴纳了罚款。法院专门向该街道办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高度重视协助执行工作,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