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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政府迟迟不给赔偿款,利息从哪算?李某的房屋被政府强拆,后经一审、二审,再审的艰难诉讼过程,诉讼请求终于获得省高院认可。再审判决书中判决: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认可一审判决依据附近于某某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的赔偿价格,判决政府需要赔偿李某损失45万余元。然而由于政府上诉、申请再审,至政府支付赔偿金之日已经过去了四年有余的时间,这期间的利息怎么算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依据最高院判决为您详解:最高院判决称:某市政府未按时支付赔偿款,应当支付李某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参照上述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其次,关于计付利息的起止点问题。一是关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的利息起止点。本案中,对李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系以动迁办公室与同一地块被拆迁户于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基准作出了认定。基于补偿协议签订时点作为赔偿时点确定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按照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对李铁金房屋及土地作出的估价报告中的估价金额(住宅的评估单价为1900元/平方米,院落的评估价值为408元/平方米)及加付利息后的数额,此赔偿时点之前的利息损失已经被吸收,不应再计付。因此,有关李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利息,应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赔偿金支付之日止。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