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就谢某健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并同时做出处罚决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谢某健罚款5万元。
编织谎言骗取判决
谢某生、吴某于2012年成立一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指使谢某健等人以自己名义向香洲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为公司追收出借款。2017年12月,谢某健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归还借款18万元。
法庭审理时,谢某健见黄某未出庭应诉,便故意隐瞒实际出借数额及黄某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原审诉讼支持了谢某健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生效后,谢某生、吴某非法放贷团伙多名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吴某等人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供述该团伙在放贷过程中存在收取“砍头息”及虚假借款的情况。黄某向香洲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实际从谢某生团伙取得的借款本金仅7万余元。
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再审案件查明,谢某生、吴某组织的团伙依托某财务咨询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未经批准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违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借款人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团伙向黄某出借借款时收取了大额的“砍头息”,黄某借款后向该团伙归还了部分借款。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香洲法院依法对黄某尚欠的借款金额进行了改判。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健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罚5万元。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如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记者】王韶江
【通讯员】苏倩雯 肖辉燕 成琳
【作者】 王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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