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程派人从北京来到河南省鹤壁市,向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赠送绣有“释法精准、护法严明,勤勉高效、两袖清风”字样的锦旗表示感谢。
保险公司为何要千里迢迢来鹤壁专程向检察院道谢?原来,这家保险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支公司”)原负责人王某擅自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逾期未全部还款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鹤壁支公司归还借款。淇滨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提请抗诉,经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
负责人欠款公司还
2013年5月21日,王某以鹤壁支公司的名义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40万元整,期限两个月,2013年7月21日还。”该借据有王某签名,并加盖了印有鹤壁支公司字样的印章,两人还口头约定了月息3分的借款利息。当日,李某在提前扣除1个月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8.8万元转入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两个月后,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但王某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王某陆陆续续归还了14.5万元,之后不再还款。2014年9月29日,经多次索要无果,李某只好一纸诉状,将鹤壁支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鹤壁支公司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鹤壁支公司实际向李某借款38.8万元,截至2014年8月22日,共偿还14.5万元,对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12月1日,该院判决鹤壁支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5.9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合法利息。
案件判决后,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5年1月9日被逮捕。后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认真审查求真相
因鹤壁支公司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鹤壁支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非常惊讶,表示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认为该借款行为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2016年6月1日,鹤壁支公司向淇滨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淇滨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调取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并到看守所提审王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王某一口咬定借款行为是公司所为,理当由公司承担,与自己无关。
该借款行为究竟是公司行为还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为了弄清这一关键问题,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展开了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首先把目光聚焦在那张借据上,经过调查,检察官了解到,鹤壁支公司加盖单位公章时一律使用电子印章,且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逐级审批,但该借据上所盖鹤壁支公司的印章为实体印章,而公司管理层对借据所盖印章均不知情。另外,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禁止参与民间借贷。
检察官对鹤壁支公司新提供的电子印章与该借据上所盖印章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借款协议所盖印章与公司印章虽然大体上差不多,但在字体间距、字形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不仔细审查很难发现。另外,检察官还发现印章号码也不相同,判断该借据上所盖印章为伪造的印章。
办案检察官还发现,该笔借款名义上为单位借款,但所借款项并未汇入鹤壁支公司的账户;调取王某的个人银行交易记录发现,2013年5月21日至22日,在出借人李某将38.8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的两日内,王某即将全部借款转入了另一个个人账户。
在办案检察官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伪造公章,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的事实,所借款均在其个人名下,同时承认,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书上以及在提交给淇滨区法院的相关文书上加盖的公章,也是伪造的。
抗诉后再审改判
淇滨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借条、委托书及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文书上所使用的公章系伪造,王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与李某形成借款关系的当事人系王某个人,而非鹤壁支公司,淇滨区法院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淇滨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鹤壁市检察院抗诉。
经鹤壁市检察院抗诉,2016年11月15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淇滨区法院再审本案。2017年8月18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再审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证明借款支付于鹤壁支公司,偿还借款的行为也是王某个人行为,与鹤壁支公司无关;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付款是按照鹤壁支公司的要求进行的,无法认定鹤壁支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
2017年12月29日,淇滨区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某对鹤壁支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