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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 区 南路888号6楼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

法定代表人:焦 .

被答辩人:金小小,女,汉族,19 年 月1日出生,住江江省 水市 都区金子村888号,公民身份号码 25 。

原告金小小的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9192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2日,暂计89838.42元,按月息两分为标准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人民4581759.42元;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众众房地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众公司)为二一公司所属莎莎广场项目提供代理销售服务,至2019年5月23日双方合同解除时,二一公司尚欠众众公司代理佣金4987298元未予支付。经双方协商并由二一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声明》一份,确定尚欠佣金中的3987298元转为金小小向二一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自2019年7月23日起算。2019年5月23日,众众公司、金小小、二一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对上述事实做出确认。另,金小小原曾向二一公司出借人民币1000万元,后二一公司尚余200万元本金未予偿还,该200万元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自2019年5月23日起算。该事实在前述《借款协议》中亦予以再次确认。在此之后,二一公司陆续向金小小偿还了1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余本金4491921元及部分利息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金小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对于金小小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 双方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答辩人不持异议,但答辩人已履行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的义务。

二. 答辩人、被答辩人及淮安众众公司三方并未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三方并无未同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没有签订时间,仅有众众公司与答辩人盖章,该《借款协议》仅在答辩人与淮安众众公司之间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三. 答辩人与众众房地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答辩人与众众公司是两个法律主体,不具有同一性,答辩人欠众众公司的债务,与被答辩人金小小无关,金小小无权据此《借款协议》起诉答辩人。

四. 因金小小系众众公司的股东,答辩人向金小小偿还完借款后,转账记录显示的其他款项系众众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的所欠众众公司的款项。

五. 据当事人陈述,被答辩人有抵押贷款后,在未偿还的情况下转贷给答辩人,涉嫌高利转贷。

六. 双方间的起始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数额巨大,请法庭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资金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