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后,一方对共有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借此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近日,锡山区检察院提请抗诉首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再审获改判,经调解债务人苏敏主动提出偿还全部欠款。
2013年,苏敏了解到赵平手中有闲置资金,便提出借100万元用来周转,借款期限半年,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赵平为获得高额利息,便答应下来。到了2013年12月借款期满,苏敏却以各种理由不还钱,赵平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苏敏应归还赵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查封了苏敏位于新吴区的别墅。胜诉后赵平立即申请法院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苏敏的前妻冯洁持离婚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产权人为冯洁,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最终判决停止查封该房产。停止查封后,因苏敏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执行工作遂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曾多次寻找途径让苏敏尽快偿还债务,但收效甚微,同时遭遇经济危机的赵平也因此陷入困境。“检察官同志,我虽然胜诉了,但是他们用一纸离婚协议就把资产转移了,我那笔钱到现在也没法执行,难道他们就这样躲了债吗?这笔钱对我来说十分重要,恳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
2017年4月,在多次讨债无果后,赵平向锡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锡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由承办人率领办案小组兵分两路,一方面多次前往新吴区产权管理部门,调取房屋的产权情况,并就房屋备案合同与房屋预告登记的差异等专业性问题咨询了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远赴山东威海调查苏敏、冯洁在当地的不动产权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荣成、石岛等地查询离婚协议中房产的产权变动、贷款清偿情况,缜密调查后办案组发现,苏敏与冯洁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冯洁所有,但该房产在诉讼期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离婚时所有房产的备案合同未进行更改。但在赵平起诉期间,冯洁联合开发商将新吴区的别墅和山东威海的房产备案合同替换成仅有冯洁一人名字的新合同,并登记房产。询问开发商经办人后得知冯洁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追债。2017年10月,在掌握全面详尽的事实和证据后,锡山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无锡市检察院抗诉。2018年12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达成调解协议,苏敏提出自愿承担债务。目前,双方约定分期还款的第一笔款项10万元已向赵平支付到位,余款正在按计划偿还中。 (晓城)(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