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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因证据不足,对方虚假陈述,造成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的判决,这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上诉,可是因证据不足而维持原判,不能推翻原判决财产就无法挽回,后续还有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这是法律的救济途径。在很大程度上走申诉成功的案例微乎其微,也浪费很多时间,那么能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当事人一方财产被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民事判决非法占有的,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追溯期限 :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财产被非法占有可以起诉吗

财产被非法占有后,受害人可以起诉。

1、如果主张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如果构成侵占罪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要追究侵占者刑事责任,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刑法》第270条是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


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认定是:

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当事人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依约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收藏、管理。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这种侵占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为“合法持有而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出于不法之“取得意图”而侵占自己原已持有的他人财物。


二、什么叫做非法占有?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 财产被非法占有的,受害人主张返还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构成侵占罪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7、在所有权被他人非法占有后,有下列救济措施:

1、与他人协商,要求对方归还;

2、对方不归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3、对方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起刑事自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或是可以理解为 : 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


2、重复起诉的后果:

(1)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当事人重复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的案件: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发生新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财产被他人侵占要怎样提起民事诉讼?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刑事自诉书格式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求赔偿损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自诉人: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苏××,女,32岁,汉族,身份证号 : ××××× ×××××。住××省××县××镇××村。 电话 : ×××××。

 

 被告人:刘××,男,25岁,汉族,身份证号: ××××××。住×××省×××县×××街道。  


 案由: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是亲戚关系,2015年1月开始,被告来我的商店做伙计。因为是亲属关系,所以自诉人也放心将钱箱交给被告保管,但后期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告经常从钱箱中抽取钱物,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拒绝。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书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5月17日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穷尽了诉讼方式,从一审到二审,从申请法院再审到检察抗诉监督,因为举证不能或是逾期举证等原因,走申诉无法推翻原判决、裁定,怎么办呢?公平公正的司法遭受挑战。我们总得趟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维权路,刑事自诉的提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为申诉无门,权益受到损失,不甘心生效判决,想寻求公平公正司法的当事人的,我们总得试一试,才知道可行不可行,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要看人民法院怎样认定了。

欢迎各位律师,法律学者及各位申诉无门的当事人共同探讨,比如借贷纠纷案、婚约财产纠纷案所偿还、返还数额问题,捡拾到失物拒不归还等等,以寻求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