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宋体字、黑体字、仿宋体、魏碑、楷书、草书、隶书、小篆等字体,形状互有差别,各自有各自的独特性。整份《借款合同》里面的字体全部为宋体字,没有一个字是黑体字,但这家银行对这一常识的认知却耐人寻味。
上诉人(借款人)与被上诉人某某银行霸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李大贺针对上述问题,特向法庭举示了一份《某某监管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
该证据第2项第2至4行载明“某某银行某分行反馈已将借款合同如期交付给借款人,但调查未发现合同交付登记记录或邮寄信息等材料”;结合涉案《借款合同》“重要提示” 当中载明“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但实际上整份合同全部为宋体字打印字体,没有一个字是黑体字;及结合借款人坚决否认事先了解、理解接受合同内容、否认事后收到合同文书等事实,可以证实→就涉案《借款合同》里有关利息等费用收取的、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尽到提说明义务。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680条第2款之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有关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给付的所谓合同约定根本不成立,相当于对支付利息等费用没有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复利、罚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举证意见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