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向法院提交虚假委托手续,妨碍诉讼秩序的苏某开出罚款1万元的“罚单”。
蔡某、苏某是夫妻关系。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苏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妻蔡某委托其进行该案诉讼活动的《授权委托书》,苏某以此代表蔡某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该案最后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在强制执行调解书的过程中,蔡某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伪提出异议。经笔迹鉴定,证实《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蔡某”签名字迹,非蔡某本人所写。在鉴定意见面前,苏某承认其假冒妻子签名,并辩称其作为蔡某的丈夫有权代理妻子处理一切事务。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夫妻具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在无真实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另一方进行诉讼活动。该案中,苏某以“夫权”代替其妻行使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结合其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等,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