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苗艺伟
7月25日,由网贷业务起家、目前在贷余额高达553亿元的玖富(JFG)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招股申请,成为2019年继你我贷后的第二家即将在美国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
在招股书中,玖富把自身定位为“领先的数字金融账户平台”,通过“one card”(万卡)的数字产品来取代传统个人理财产品,围绕“万卡”,玖富集团建立了一个连接借款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的生态系统,提供在线财富管理、线上线下贷款等多种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IPO除了由瑞士信贷、海通国际担任承销商之外,玖富旗下的玖富证券(9F Primasia Securities )也共同担任承销商。
玖富表示,此次募集到的资金将主要用于五大用途:一是加强生态系统内社区的运营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相互协同的功能;二是继续扩大产品供应,包括提供更多的消费情景贷款产品、在线财富管理产品以及培育用户忠诚度;三是用于研发投资,尤其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四是用于国际扩张,包括香港和东南亚的投资计划,以及申请额外的执照来帮助执行国际业务战略;五是用作一般企业用途和战略投资。
财务数据方面,招股书显示,玖富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总收入分别为22.6亿(单位:人民币,下同)、67.4亿、55.7亿,净利润分别为1.6亿、7.2亿、19.8亿。2019年第一季度,收入为12亿元,同比去年的10.9亿增长10.1%,净利润为4.9亿,同比增长53.8%。截至2019年3月31日,玖富旗下所有平台的在贷余额为553亿元人民币。
在产品端,玖富集团官网显示,目前旗下的自品牌包括从事P2P相关业务的平台玖富普惠、玖富钱包、悟空理财,消费贷款平台玖富万卡、教育分期平台蜡笔分期、医美分期平台易美健,美港股交易平台玖富证券,以及在印尼等地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的玖富国际等。此外,玖富集团控股或参股了保险经纪、基金销售、银行、融资租赁等多个具有牌照资质的机构。
受到2018年下半年开始的网贷行业雷潮、以及“三降”政策的影响,2018年,玖富平台上的活跃借款人数较2017年减少了36.3%至约230万,而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平台上的活跃借款人数为60万,较2018年同期的100万减少40.0%。同样,2018年平台上活跃投资者的数量减少了28.6%至90万;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平台活跃投资者的数量为30万,较2018年同期的40万减少31.1%。
在上述个人投资者资金显著降低的情况下,玖富在保持现有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基础下,果断引入了机构资金,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等。招股书披露,截至2019年6月30日,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直接贷款计划下批准了总额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在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三个月中,由机构筹资伙伴提供资金的贷款
由此,2018年下半年,个人投资者资金的退出却并未对玖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相反,接入机构资金,让玖富的消费金融业务“换挡加速”,2018年净利润更是同比增长175%。
“借款1万日息最低2元”、“年利率13%”、”急速放款“……
这些看似低利率的现金贷借款广告诱惑着借款人,另一面,在聚投诉平台上,玖富却面临着借款人上万次的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擅自修改合同、变相收取服务费、合同欺诈、高利贷等。
那么,玖富的借款利率水平到底如何?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在借款合同中,玖富将服务费、保险费等提前加入“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在实际放款操作中,借款人只能收到扣除服务费、保险费这笔“砍头息”后的金额。因此,玖富的实际利率远远高于宣传的利率水平。记者计算,玖富产品年利率(APR计算)约为36%、IRR方式计算约为50%以上,而绝非合同宣称的13%。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款合同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如果对方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以实际收到的借款为准。
玖富在招股书中也诚实披露了收取砍头息的事实,招股书这样写道:“目前,在我们的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服务下,贷款便利服务、后发服务的服务费、向第三方收集公司支付的贷款收集服务、仲裁服务的事后服务费,以及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或向保管人帐户支付的款项以及向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服务费用,视情况可能由借款人在资金本金发放给借款人时同时支付。”
玖富也大方承认这种做法的风险:“如果我们目前的收费方法被认为是由有关监管机构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预先扣减,我们可能被要求修改我们目前的业务做法或受到其他处罚...或受到其他可能代价高昂的惩罚,结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造成重大及不利的影响。”
玖富还表示:第141号文(即2017年12月央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禁止网上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在发放给借款人之前,从贷款中扣除利息、佣金、管理费和存款,由于第141号通知相对较新,尚不清楚监管当局将如何解释和执行这些要求。(招股书风险因素第九条)